钱景尧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编号: 京公(法)鉴(病理)〔1992〕198号
出具人: 孙兵(主任法医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技术科)
出具日期: 1992年12月30日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 市局“12·28”专案组
送检人: 赵某某、刘某某、王某(痕检工程师)
案件编号: 92-1228-017(专案代号:“雨伞”)
死者姓名: 钱景尧
性别: 男
年龄: 52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护照号:G)
籍贯: xx省xx市
常住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
检验日期: 1992年12月28日 16:30 — 1992年12月30日 11:00(第一次解剖)
检验地点: 市局刑侦处法医解剖室、痕迹检验实验室.
案情概要:
1992年12月28日14时48分许,机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当日14时45分左右,国际到达厅东侧男卫生间内,一名男性旅客被发现倒卧于厕位内,意识丧失。经机场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15时05分宣告死亡。
据机场方面提供信息:死者钱景尧,系中国籍旅客,持中国护照,于当日14时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专机抵达首都机场。同机乘客及机组人员已接受初步询问。现场勘查人员在死者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发现其工作证件及住址信息。
死者单位反映:死者半年前(约1992年6月至7月间)曾在因故受伤并接受手术治疗,具体伤情及治疗情况不详,仅知“动过一次手术,身体受了损伤”。死者此前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无高血压病史,平素不吸烟、少量饮酒。
重要目击线索(专案组提供):
经机场公安分局走访目击旅客,获取以下关键信息:
1. 相撞事件: 据一名其他航班同时到达乘客(李某,女,35岁,北京某外贸公司职员)回忆,约在12月28日14时28分至14时30分之间,她于国际到达厅免税商店附近看到死者钱景尧与一名约5-6岁的男童发生相撞。男童奔跑中撞到死者左腿,死者俯身安抚男童,未显怒色。
2. 妇女交谈: 相撞后约半分钟,一名身穿深色大衣、戴墨镜的中年妇女(约30-35岁,身高约165cm,身材偏瘦,手提一只棕色女士皮包)快步上前,自称是男童母亲,向死者致歉。李某看到该妇女与死者进行了约半分钟的短暂交谈,期间该妇女手中持有一把黑色折叠雨伞。交谈结束后,死者独自朝国际到达厅东侧卫生间方向走去,该妇女则拉着男童向相反方向(国际出发厅方向)离开。
3. 妇女特征: 李某特别提到,该妇女手中的黑色雨伞“看起来很普通,但她一直拿在手里,没有收起来,且“她与死者话时,雨伞的伞尖一直朝着死者的下半身”。李某当时未觉异常,事后回忆认为可疑。
4. 男童特征: 约5-6岁,男孩,穿红色棉袄,背绿色书包,手持歼击机模型。
5. 卫生间进入时间: 另一名目击者(王某,男,40岁)证实,约14时30分左右,他看到一名与死者体貌特征相符的男子进入东侧男卫生间,之后未见其出来。
现场提取物证:
1. 死者衣物: 深灰色羊毛西装上衣、深灰色西装长裤(左裤腿外侧可见微破口)、白色衬衫、深蓝色领带、蓝色棉质三角内裤、黑色皮鞋、深灰色棉袜。
2. 卫生间物证: 第三厕位纸篓内提取擦拭用卫生纸一团(可见微量血痕);洗手台面提取可疑指纹数枚(已移送痕迹检验科比对);地面提取足迹两枚(一枚为死者皮鞋所留,另一枚为不完整男鞋,已拍照固定)。
二、检验对象
死者钱景尧,男,52岁。尸体于死后约2时送达解剖室,保存状态良好,尸长174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肌肉结实,体态匀称。
衣着检查(详细记录与案件相关物证):
· 深灰色西装长裤: 左裤腿外侧中段,距裤腰约45cm处,见一微破口,直径约0.2cm,边缘整齐,周围无火药烟晕及灼伤。破口对应内侧面未见明显血迹浸染,但内衬布料上可见极轻微点状暗红色痕迹(联苯胺试验阳性,提示为血)。破口周围布料未见磨损及陈旧破损。
· 深灰色羊毛西装上衣: 无明显异常。
· 白色衬衫: 衣领及袖口整洁,未见污渍。
· 蓝色棉质三角内裤: 裆部未见污渍,与瘢痕无关联。
· 黑色皮鞋: 鞋底磨损程度中等,左鞋鞋面未见异常。
· 随身物品: 左胸口袋内护照、登机牌、名片夹;裤袋内手帕一块、钥匙一串、人民币若干(清点后移交专案组)。
尸表一般情况: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尸体背侧、颈部、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可部分褪色,提示死亡时间约2时。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强度中等,下颌关节及颈项部尸僵明显,四肢大关节尸僵尚未完全形成。角膜轻度混浊,瞳孔双侧等大等圆,直径约0.45cm,对光反射消失。口唇、指甲床可见轻度紫绀。鼻腔、耳道、口腔未见分泌物及异物。
体表损伤及异常所见:
1. 左大腿外侧刺伤(重点提取物证): 于左大腿中段外侧,距髌骨上缘约15cm处,见一微刺入口,大为0.20cmx0.22cm,呈类圆形,边缘整齐,无明显挫伤带及皮下出血。创口周围皮肤未见灼伤、火药沉着及擦拭状血迹。该损伤位置与目击者所述“男童撞到左腿”的位置完全吻合(男童撞到位置即为左大腿中段外侧),提示该次相撞可能为行凶者制造接触机会的掩护。
创道探查: 探针探查深度约3.8cm,方向自外上略向内下,深达股外侧肌肌层。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沿创道分离,在深部肌束间发现一微裂隙,裂隙周围肌纤维可见轻度出血及变性。裂隙内肉眼未见金属异物,但可见极少量灰白色糊状物(已全部提取送检)。创道周围皮下组织可见极轻微点状出血。
2. 陈旧性手术瘢痕: 长约4.5cm,愈合良好,呈白色线状,局部组织略凹陷。
3. 其他损伤: 四肢及躯干未见其他新鲜机械性损伤。双手清洁,指甲修剪整齐,甲缝内未见异物。头面部未见损伤,头皮无血肿,颅骨无压痛。左大腿外侧刺伤周围未见其他擦伤及挫伤,表明相撞力度轻微,未造成钝器伤。
4. 注射针眼排查: 双侧肘窝、前臂、手背、足背等常见注射部位未见新鲜针眼及皮下淤血。
三、解剖检验
(一)颅腔及中枢神经系统
头颅外观对称,头皮无出血及挫伤。切开头皮,颅骨外板光滑,未见骨折线。打开颅腔,硬脑膜完整,张力适中,硬膜外、硬膜下未见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脊液清亮透明。取出全脑,重1480g,脑回稍窄,脑沟稍深,未见脑水肿及脑疝形成。大脑、脑、脑干对称,切面未见挫伤、出血及占位性病变。基底节、丘脑、脑桥、延髓未见异常。垂体大正常,未见出血及坏死。
(二)颈部
逐层解剖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完整,无骨折。喉腔黏膜轻度充血,未见水肿及异物。气管及支气管腔内未见分泌物及异物堵塞。甲状腺大正常,切面未见出血及结节。
(三)胸腔及心血管系统(重点检查)
胸骨、肋骨完整,无骨折。胸腔打开后,双侧胸膜光滑,未见粘连。双侧胸腔未见积液。心包完整,心包腔内含淡黄色澄清液体约20ml。
心脏: 取出心脏,重395g(超出正常范围,正常成人男性心脏重量约250-350g)。心外膜光滑,表面脂肪稍多。沿血流方向剖开心脏,各房室大正常,未见明显扩张。左心室壁厚1.5cm,右心室壁厚0.4cm。各瓣膜形态正常,瓣口周径:三尖瓣11.5cm,肺动脉瓣7.5cm,二尖瓣9.5cm,主动脉瓣7.0cm。腱索、乳头肌未见异常。
冠状动脉(重点检查): 沿冠状动脉主干及其分支进行横断切开检查:
· 左冠状动脉主干: 开口正常,管壁内膜光滑,未见明显粥样硬化斑块。
· 左前降支: 距开口约2cm处见节段性粥样硬化斑块,斑块呈黄白色,质地偏硬,管腔狭窄约40-50%(相当于2级)。远端分支未见明显狭窄。
· 左旋支: 管壁光滑,未见斑块,管腔通畅。
· 右冠状动脉: 全程管壁光滑,未见粥样硬化斑块,管腔通畅。
心肌(重点检查): 切开心肌,左心室前壁、室间隔、侧壁、后壁及右心室心肌切面均呈红褐色,质地均匀,未见陈旧性或新鲜梗死灶。然而,仔细观察可见心肌切面散在点状暗红色区域,考虑为急性淤血。左心室乳头肌切面未见异常。
镜下观察(hE染色):
· 冠状动脉左前降支斑块处:内膜下见大量泡沫细胞聚集,纤维组织增生形成纤维帽,脂质核心较,符合稳定型粥样硬化斑块。
· 心肌组织:心肌纤维排列尚整齐,但多处心肌间质可见明显水肿带,增宽的间质中可见少量红细胞漏出及嗜酸性粒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呈波浪状改变,提示心肌收缩带形成(早期心肌缺血\/缺氧改变)。未见心肌细胞坏死及炎细胞浸润灶。特殊染色(磷钨酸苏木精染色)未见明显心肌梗死早期改变。
· 传导系统检查:取窦房结、房室结及房室束组织制片,镜下未见器质性病变,但房室结周围组织可见轻度间质水肿。
结论: 心脏存在轻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2级狭窄),但不足以直接致死。心肌间质急性水肿、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及心肌纤维波浪状改变,提示在死亡前短时间内发生了急性心肌微循环障碍及过敏\/毒性反应,可能诱发急性心律失常。
(四)肺部
双肺膨胀良好,表面光滑,未见胸膜粘连。左肺重520g,右肺重610g。切面呈暗红色,挤压可见少量泡沫状液体流出。各级支气管腔内未见异物及分泌物堵塞。
镜下: 肺泡壁毛细血管高度扩张淤血,部分肺泡腔内见粉染水肿液及少量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可见局灶性肺泡内出血。未见肺水肿典型改变及炎细胞浸润。符合急性肺淤血、肺水肿早期改变,为急性循环衰竭的表现。
(五)腹腔及消化系统
腹壁脂肪厚约2.0cm。腹腔打开后,各脏器位置正常,腹腔内未见积液。大网膜未见粘连。
肝脏: 重1520g,表面光滑,边缘锐利,颜色红褐。切面呈红褐色,叶结构清晰。镜下见肝叶中央静脉及肝窦明显扩张、淤血,部分肝细胞胞浆疏松化,符合急性肝淤血改变。未见中毒性肝坏死及炎细胞浸润。
脾脏: 重180g,包膜完整,切面暗红,脾体清晰。镜下见脾窦高度扩张淤血,红髓内可见少量中性粒细胞。
胰腺: 重110g,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坏死。镜下未见急性胰腺炎改变。
胃肠道: 胃内可见少量食糜,约50ml,为米饭、蔬菜及肉类混合物,消化程度中等,提示死亡距末次进食约2-3时(即进食时间约在9:30-10:30之间,符合航班供餐时间)。胃黏膜皱襞清晰,未见出血、糜烂及溃疡。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及结肠黏膜未见异常。阑尾未见炎症。
四、组织病理学检验补充
(以下为重要脏器镜检补充描述,hE染色,部分特殊染色)
1. 心脏(masson三色染色): 左心室壁心肌间质未见明显纤维化,排除陈旧性心肌梗死。
2. 心脏(嗜银染色): 心肌细胞内未见病毒包涵体。
3. 肺(普鲁士蓝染色): 未见含铁血黄素细胞,排除慢性心衰所致心衰细胞。
4. 肝脏(pAS染色): 部分肝细胞胞浆内pAS阳性颗粒增多,符合急性缺氧\/中毒反应。
5. 肾脏(pAS染色): 肾球基底膜未见增厚。
6. 刺伤创道(左大腿): 取创道周围组织及深部肌肉连续切片,在深部肌束间发现的微裂隙周围,肌纤维变性、坏死,伴少量新鲜出血及中性粒细胞浸润。在裂隙邻近的组织匀浆中,虽肉眼未见金属异物,但经免疫组织化学染色(采用抗蓖麻毒素抗体进行免疫组化染色,由军事医学科学院协助),在部分组织细胞胞浆内发现棕黄色阳性颗粒,呈局灶性分布,证实局部存在蓖麻毒素蛋白。创道皮肤表皮细胞未见毒素沉积。
五、毒物(药物)分析检验
检验日期: 1992年12月28日-1992年12月30日
检验单位: 市局技术科毒物分析室.
送检材料: 心血(约50ml)、尿液(全部30ml)、左大腿创周组织(约5g)、肝脏组织(约10g)、胃内容物(全部)、现场雨伞伞尖擦拭子、死者左裤腿破口处擦拭子、死者左大腿皮肤创口周围擦拭子。
检验方法:
· 常规毒物筛查:采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薄层色谱及化学显色法,筛查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有机氯、氰化物、生物碱、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常见毒物。
· 蓖麻毒素检测: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及免疫印迹法(estern blot),同时以放射性标记结合受体分析法进行定量确认。部分样本送军事医学科学院进行动物实验验证(鼠腹腔注射组织提取液,观察中毒症状)。
检验结果:
1. 常规毒物筛查: 阴性。心血、尿液、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鼠药、安眠药、生物碱及挥发性毒物。乙醇检测:阴性。
2. 蓖麻毒素检测:
· 左大腿创周组织匀浆: ELISA检测强阳性,吸光度值为正常对照组的9.2倍。免疫印迹显示与蓖麻毒素标准品对应的蛋白条带。定量分析(受体结合法)估算局部组织毒素浓度约为5.1 ng\/g组织。
· 心血: ELISA检测阳性,吸光度值为正常对照组的3.5倍。定量估算血液中毒素浓度约为1.4 ng\/mL。
· 肝脏组织: ELISA检测弱阳性,考虑为毒素代谢产物或微量原形。
· 尿液: ELISA检测阴性。
· 现场雨伞伞尖擦拭子: ELISA检测阳性,吸光度值为正常对照组的2.8倍。显微镜下观察擦拭子,检出微量金属颗粒,能谱分析显示为铂铱合金成分(与已知间谍工具“毒伞枪”使用的微型弹丸材料一致),颗粒直径约0.1-0.3mm。同时检出与死者创周组织相似的有机残留物。
· 死者左裤腿破口处擦拭子: ELISA检测弱阳性,检出微量毒素。
· 死者左大腿皮肤创口周围擦拭子: ELISA检测阴性,提示毒素已进入体内,体表残留极少。
3. 动物实验验证(军事医学科学院): 将死者左大腿创周组织提取液腹腔注射鼠(n=3),鼠于6-8时内出现竖毛、拒食、呼吸困难、后肢麻痹等症状,24时内全部死亡。对照鼠(注射生理盐水)全部存活。死亡鼠解剖可见腹腔渗出、肝坏死,符合蓖麻毒素中毒表现。将现场雨伞伞尖擦拭子提取液腹腔注射鼠(n=2),鼠于10-12时内出现相似症状并死亡,证实伞尖携带活性毒素。
毒物分析结论:
死者血液及左大腿创周组织中检出剧毒生物毒素——蓖麻毒素,局部组织浓度显着高于血液浓度,符合经体表注入\/刺杉致毒素吸收的特征。现场雨伞伞尖检出毒素及铂铱合金颗粒,与死者创口内毒素同源,确证该雨伞为作案工具。死者衣物破口处检出微量毒素,与刺伤过程吻合。常规毒物筛查排除其他毒物中毒。
六、现场物证关联检验与痕迹比对
1. 衣物破口与创口对应: 死者左裤腿外侧破口位置(距裤腰45cm)与左大腿创口位置(距髌骨上缘15cm,即距足底约100cm)计算对应关系,符合站立时被刺击的相对位置。破口边缘未见火药残留及灼伤,符合锐器刺穿所致。
2. 卫生间足迹: 第三厕位地面提取的两枚足迹中,一枚为死者皮鞋所留(长27.5cm,宽10.0cm),另一枚为不完整女式平底鞋印(长约24.0cm,前掌宽约8.0cm),推测为37-38码女鞋。该鞋印位于厕位入口处,脚尖朝向门外,符合站立片刻后转身离开的轨迹。该鞋印与目击者所述可疑妇女的体态特征(身高约165cm)相符。
3. 卫生间指纹: 洗手台面提取的可疑指纹经比对,排除死者及机场工作人员,现留存待全国指纹库比对。
4. 男童相撞位置与刺伤位置关联: 目击者所述男童撞到死者左大腿中段外侧,与本次检验确定的左大腿刺伤位置完全一致。这一高度吻合的定位,强烈提示:男童相撞事件可能是有意制造的“定位”行为,使死者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暴露左大腿外侧,且短暂俯身安抚男童时,左腿处于静止且突出的位置,为随后“母亲”的接近和刺击创造了最佳条件。
七、分析明
根据尸体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毒物分析结果、现场物证关联及目击证人陈述,现对钱景尧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损伤机制及案件关联性分析如下:
(一)关于死亡原因
死者钱景尧,58岁男性,平素体健,无明确心脏病史。本次尸检发现其存在轻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2级狭窄),但此病变程度在相同年龄段人群中并不少见,通常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
然而,尸检同时发现以下关键性改变:
1. 外部暴力损伤: 左大腿存在微刺伤,创口直径仅0.20cm,深度3.8cm,符合细锐金属物刺入所致。该刺伤位置与目击者所述男童相撞位置完全吻合,且现场雨伞伞尖形态、大与创口一致,伞尖检出与死者创口内组织相同的蓖麻毒素及铂铱合金颗粒。
2. 毒物学证据: 死者左大腿创周组织及心血中均检出蓖麻毒素。局部组织浓度(5.1 ng\/g)显着高于血液浓度(1.4 ng\/mL),证实毒素系经该刺伤进入体内。蓖麻毒素是已知最剧烈的植物毒素之一,其毒性机制在于抑制细胞内蛋白质合成,可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然而,本案死者从受山死亡仅约1时(航班11:40抵达,12:45被发现倒卧),远短于典型蓖麻毒素中毒的数时至数潜伏期。
3. 心脏急性病理改变: 死者心脏虽无急性心肌梗死,但存在明显的急性心肌间质水肿、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及心肌纤维波浪状改变。这些改变符合速发型过敏\/毒性反应引起的急性心肌微循环障碍、心肌细胞膜通透性改变及早期缺血缺氧。结合死者冠状动脉存在轻度狭窄的基础,这种急性心脏应激反应极易诱发恶性心律失常(如心室颤动、尖端扭转型室速)或急性心源性休克。
综合以上三点,综合分析认为:
钱景尧系因左大腿遭受伞枪类锐器刺伤,导致蓖麻毒素进入血液循环。毒素作为一种强效生物原性物质,迅速激发了机体的急性过敏样反应及直接心肌毒性作用,诱发了急性心肌微循环障碍及心律失常。在其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2级狭窄)的基础上,最终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蓖麻毒素的注入是启动这一致命性病理生理过程的直接诱发因素和根本死因的起始环节。死亡过程迅速,符合目击者所述的“进入卫生间后短时间内未出,后被发现倒卧”的时间线。
(二)关于伞枪致伤方式及作案过程重建
致伤工具: 现场雨伞经x光检验及拆解,确认为经过改装的毒伞枪。其内部结构包括:伞柄内藏微型高压气瓶、击发扳机(隐藏于伞柄握持处)、气体导管连接至伞尖,伞尖根部有微型喷射口。使用时,将装有蓖麻毒素的微型弹丸(直径约1.5-2.0mm,铂铱合金外壳,内裹毒素)装入伞尖,扣动扳机后,高压气体将弹丸射出,刺入人体。弹丸可在体内滞留或破裂释放毒素。
作案过程重建(依据目击者陈述及法医物证):
1. 第一步:制造接触机会(定位)
12月28日14时至14时28分,死者钱景尧抵达国际到达厅免税店。一名约5-6岁男童(红衣、绿书包)在“母亲”(深色大衣、墨镜、持黑伞)的指使或诱导下,故意奔跑撞向死者左大腿中段外侧。死者俯身安抚男童,此时其左腿处于静止、突出、且注意力分散的状态。
2. 第二步:接近与刺击(实施)
约半分钟后,该妇女快步上前,自称男童母亲,向死者致歉并攀谈。攀谈过程中,该妇女始终手持黑伞,伞尖朝下,指向死者左腿方向。在约1-2分钟的交谈中,她利用死者注意力集中于对话及男童的时机,将伞尖抵近死者左大腿外侧,扣动扳机。高压气体将微型毒弹射出,刺入死者大腿肌肉。由于弹丸极且速度快,死者仅感瞬间轻微刺痛,可能误以为被伞尖无意碰到或被蚊虫叮咬,未予重视。
3. 第三步:撤离与逃脱
刺击完成后,该妇女立即结束交谈,拉着男童向相反方向(国际出发厅)迅速离开,消失在人群郑她选择卫生间作为死者最终倒地地点,可能是预判或随机,但卫生间相对封闭,可延缓尸体被发现的时间,为其逃脱争取时间。
4. 第四步:毒素吸收与死亡(后果)
死者进入卫生间后,蓖麻毒素迅速从弹丸中释放并被吸收进入血液循环。毒素诱发急性心肌反应,死者突发心慌、胸闷、晕厥,倒卧于厕位内,未能呼救。14时45分被清洁工发现时,已处于濒死状态,13时05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关于“半年前去势”事实的法医学意义
尸检确证死者于半年前(约1992年6月至7月间)接受了双侧切除手术。该损伤与本次直接死因无因果关系,但具有以下重要法医学意义:
1. 个体识别: 该陈旧性手术瘢痕是死者生前的重要个体特征,可与家属陈述相互印证,确证死者身份,排除尸体误认。
2. 侦查背景: 该损伤提示死者可能在半年内有过复杂经历,或与某些特殊群体、组织存在关联。
3. 生理状态: 去势导致体内雄激素水平显着下降,可能对死者近半年的生理、心理状态产生影响(如体力下降、情绪波动、性欲减腿),但与本次急性中毒死亡无关。
(四)关于可疑妇女的关联证据
综合现有证据,该“男童母亲”(深色大衣、墨镜、持黑伞的中年妇女)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依据如下:
1. 时空一致性: 该妇女出现的时间(14:28-14:30)、地点(国际到达厅行李提取区)与死者活动轨迹完全重合,且其离开方向与死者进入卫生间方向相反,符合作案后迅速逃离的特征。
2. 物证关联性: 该妇女手持的黑色雨伞,与现场提取的毒伞枪外观一致。目击者描述其“一直拿着雨伞,伞尖朝向死者下半身”,与刺击动作所需的持伞姿态吻合。
3. 男童相撞的异常性: 男童相撞位置与刺伤位置精确吻合,高度提示该相撞为有意安排,目的是制造接触机会并“标记”刺击目标位置,使凶手能在短时间内精确完成刺击。
4. 行为异常性: 在室内行李提取区仍手持打开或未收起的雨伞,行为不合常理,符合随时准备使用凶器的心理状态。
5. 卫生间足迹: 现场提取的女式鞋印,虽无法直接确认为该妇女所留,但为未来抓获嫌疑人后提供比对依据。
(五)伤病关系分析
死者存在基础性轻度心脏病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2级),属于自身潜在性疾病。若无蓖麻毒素注入这一外部强烈刺激,该病变可能长期处于代偿状态,甚至终生不引发临床症状。
本次外来暴力(毒素注入)直接导致了急性心肌毒性反应及过敏样反应,诱发了致命的恶性心律失常。因此,外来暴力(蓖麻毒素中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因素,原有心脏病变为次要因素和辅助促进条件。符合“暴力为主,疾病为辅”的伤病关系判定。
(六)死亡时间推断
根据尸斑、尸僵、角膜混浊程度、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及尸体温度(肛温测量),结合现场环境温度(首都机场12月下旬室内温度约18-20c),综合推断死亡时间为12月28日14:30至14:45之间,与目击者所述死者14:30进入卫生间、14:45被发现倒卧的时间线高度吻合
八、鉴定结论
综合上述检验和分析,现鉴定如下:
一、钱景尧系因左大腿遭受毒伞枪刺伤,蓖麻毒素进入体内,引起急性心肌毒性反应及过敏样反应,诱发心源性猝死。
二、左大腿微刺伤符合伞枪类锐器刺击特征,刺入物携带剧毒蓖麻毒素。现场提取的黑色折叠雨伞经检验确认为改装后的毒伞枪,伞尖检出蓖麻毒素及铂铱合金颗粒,系本案作案工具。
三、作案过程重建:1992年12月28日14时30分至14时45分,一名男童(约5-6岁,红衣绿书包)在首都机场国际到达厅行李提取区故意撞击死者左大腿中段外侧;随后一名妇女(约30-35岁,深色大衣、墨镜、持黑伞)自称男童母亲,与死者交谈约1-2分钟,期间利用雨伞伞尖刺伤死者左大腿;该妇女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五、死者死因性质为他杀。
鉴定人: 孙兵(主任法医师)
(签名)
复核人: 陈某某(副主任法医师)
(签名)
单位盖章: 市局刑侦处技术科法医室
日期: 1992年12月30日
本鉴定文书共6页,为正本原件
钱景尧死后2,在甄英俊的一连串催促下,孙兵快速出具了这份法医报告。这个时候孙兵正在山东老丈人家过元旦。之前谭笑七告诉过他钱景尧和王英之事,所以他特意守在山东,准备随时来京检验钱景尧的遗体。
调用孙兵,甄英俊属于别有用心。他就是向看看真正的时刻孙兵会不会有意袒护谭笑七,反正法医工作可以复核,他反倒希望孙兵在工作中因为谭笑七而出现偏差。但是当他看到“伞枪”一次时毛骨悚然,他知道就算谭笑七本事再大,也绝对搞不到“伞枪”。
伞枪,又称毒伞枪,是一种伪装成雨伞的暗杀器械。
这是一种结合了雨伞外观与枪支(或注射)功能的隐蔽武器,利用雨伞的日常属性掩盖其杀伤目的。其原理不是靠火药爆炸,而是气体动力。装置藏在经过改装的伞柄或伞杆中,内部藏有型高压气瓶。触发时扣动隐藏在伞柄处的扳机,释放的高压气体将安装在伞尖的微型弹丸瞬间射出,刺入目标体内。
伞枪的 弹丸:通常直径仅1.5-2毫米左右,材质多为铂铱合金(化学性质稳定,不被人体排斥,且x光难以发现)。弹丸表面常涂蜡或开微孔,内部包裹剧毒物质(最着名的是蓖麻毒素),进入人体后,毒素释放,造成严重中毒。
伞枪之所以被世人熟知,源于1978年保加利亚作家马科夫在伦敦滑铁卢桥等公交车时,被一名男子用雨伞尖刺中大腿。他当即发高烧,四后身亡。尸检发现其大腿内有一颗微的铂铱合金毒珠,内含蓖麻毒素。此案使“毒伞枪”成为冷战时期间谍暗杀的标志性符号。
所以,伞枪可以理解为:一把能“开枪”的雨伞,一个披着日常外衣的、利用微毒弹在近距离制造致命伤害的精密暗杀装置。
看到孙兵的法医报告,甄英俊立刻派车将钱乐欣接到太平间,同时启动资源,调查钱景尧这次执行出国任务期间,都和什么人接触过,以至于在钱景尧刚落地不久就被刺杀。
在看到损兵的法医报告前,甄英俊一直后悔没能在飞机上击杀谭笑七。其实也不算是后悔,主要是他没把握对付谭笑七,他本以为谭笑七刚和李瑞华交换气息不久,境界不稳,或许可以偷袭一把。但是在湾流上他却感觉谭笑七气息沉稳,还感觉师兄,也就是谭笑七的师傅正在赶来,所以他不敢轻举妄动。
事实上如果甄英俊奋起全部力量击杀谭笑七,谭笑七必然凶多吉少,但是当着机组和五位警员的面,甄英俊惧怕后果,所以不敢轻举妄动,没能除掉谭笑七,直到临死都令他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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